平地惊雷,掷地有声!
法庭之上,吴欣悦的嗓音犹如在高山出溜转后,从巅峰处一落千丈,而后又似黄莺出谷般的一片清亮,又犹如娟娟泉水般美妙,沁人心扉。她的第一个辩论点,并没有否决检察官的控诉,顺着检方的思路进行,陈浩明是第二天被警方带走,从死者被杀到陈浩明被抓这一整个时间段,都是乖乖待在出租屋里边。
试问,如果陈浩明真的杀人的话,为何能够如此淡定睡觉,而不是选择第一时间逃跑?
并且,从死者别墅到陈浩明的出租屋,整条路段出现非常多的监控死角,再加死者别墅的监控无法通电,没办法直接证明,死者的死因是由陈浩明故意残忍杀害而死。
先,如果是故意杀人罪的话,必须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作为、不作为均可构成!
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,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。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,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,也可以是徒手杀人,但是如果使用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,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,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。
其次,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,但是,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!
吴欣悦淡定一笑,问道:“审判长,假如我去商店里边偷了一罐加多宝,喝完之后用纸巾擦拭,仍在了现场。商店的监控器持续运行,但我站在监控死角,期间商店的老板遇到一会抢劫犯抢劫,我趁机趁乱偷偷溜出了商店。
试问,我构成的是抢劫罪,还是偷窃罪?”
这个问题抛出来,法庭里边大家都沉默。
郑逸这是第一次跟随吴欣悦参加庭审,也是他第一次见到庭审当中吴欣悦的风采。辩论场面热烈,言语耐人寻味,擦枪走火的场面人深省,让法官跟书记员以及检察官心里微微有些震撼,旁听席众人的目光都汇聚在她的身上。
郑逸想起网络上一句话,一个女人最好的状态就是,眼里写满了故事,脸上却不见风霜,每天化个淡妆,穿上喜欢的衣裳,不羡慕谁,不嘲笑谁,也不依赖谁,只是悄悄的努力,吞下了委屈,喂大了格局,改变不了别人,就改变自己,努力活成自己喜欢的模样!
吴欣悦就是这样一个迷死人不偿命的妖精,为了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,想去见识更大的世界,认识更多奇妙的人,汲取更广泛的知识。她不需要别人过多的称赞,因为她自己知道自己有多好。
内心的强大,永远胜过外表的浮华!
“还有。”
吴欣悦简单两个字,再次将大家的心神全部聚焦在她身上,说道:“死者别墅当中,现我当事人留下的纸张,纸张上面留有dna生物特征。但是,这只能证明我当事人当天晚上出现在别墅当中偷窃财物,无法直接证明我当事人是杀害死者的凶手。
根据尸体检测报告,上面指出死者的死因是窒息而亡,但死者的下身没有撕裂伤害,身上没有挣扎迹象,且死者的身上也没有我当事人的生物特征。显然,整个证据链存在瑕疵,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,但是第53条规定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”,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。
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“证据确实、充分”证明标准以外,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、充分的三项条件,其中第三项条件是“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”,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、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。”
“其中,公诉方所提供的纸张,对于死者窒息死亡没有关联性,大家也都清楚知道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,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,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。显然,公诉方提供的纸张,无法确认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,逻辑上面也不符合实际情况,甚至对于整个庭审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。”
将军!
吴欣悦犹如一名沉着冷静,且布局娴熟的棋手,面对公诉方对陈浩明的故意杀人罪的指控,她临危不乱,据理力争,没有强词夺理,令人心服口服。
这时,吴欣悦将目光放在郑逸身上,她心里非常的惊讶,甚至有些小小的不可思议。尽管熟知整个案件脉络,也清楚知道公诉方的指控,但真正开庭的时候,就连吴欣悦都有些惊讶到了。
她心里边惊呼,竟然跟郑逸判断的一样,甚至法官跟检方的反应都算到了。整个质证辩论阶段,郑逸像是已经经历了一番,事无巨细都跟吴欣悦说得清清楚楚。
吴欣悦脸色保持平静,说道:“诸位,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。
但是,死者身上经过尸体检查报告,并没有我的当事人陈浩明的生物特征,甚至连一个毛的dna,一个指纹的痕迹都没有。显然,公诉方的指控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,证据链是不完整。”
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,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,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、检验,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、一致性,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。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,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,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,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,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,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。
除此之外,吴欣悦顺便提出,根据派所的调查,死者万某芳的别墅,当天晚上遭遇入室偷窃,也就是我的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撬开死者的别墅潜入别墅当中偷窃。但是,派出所的警员表示,死者别墅被偷窃之后,房门的指纹锁,没有现锁头坏掉的痕迹,偷窃生之后,房门的指纹更是被人格式化删除,就连死者的指纹都没有录入房门的指纹锁。
吴欣悦朗声说道:“我的当事人仅有初中文化水平,之前过往的一切经历,都不足以让他掌握格式化指纹锁的智能功能。根据,我当事人的回忆,当天晚上他是利用细针,撬开智能锁的锁头,锁没有任何损坏的痕迹。之后,我的当事人从别墅厨房的窗户翻身离开。因此,我有充分理由相信,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去格式化指纹锁,且指纹锁存在除死者之外的,第二人,第三人等等,其中,是否可以怀疑凶手另有其人,是真正的凶手想要掩盖事实真相,故意格式化指纹锁?”
“恰好,我的当事人当天晚上入室偷窃,并且我的当事人在死者别墅当中,留下了属于他的生物特征。于是乎,凶手将计就计,有了可乘之机,利用我的当事人留下的生物特征,栽赃陷害我的当事人?”